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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福建壶兰律师 于 2013-12-28 20: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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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3 H6 t B6 k z5 @# u
**********设备有限公司:
$ A+ d' f6 c S# [2 L 贵公司与*******化学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贵公司向**公司供应的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经******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作出(****)*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贵公司返还**公司已支付的设备款共计*****元,**公司向贵公司退回所购设备;2、贵公司承担仲裁费****元、鉴定费*****元,以上两项合计*****元,由贵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公司。*****作出的(****)*仲裁字第**号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公司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公司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为此,**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5 w0 a% X6 Y& u: \; n, p- a 另外,按照上述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贵公司应将所供TF—700E型纤维素粉碎机拉回。2012年7月20日,经**公司委托授权,本所及经办律师向贵公司发送了一份《律师函》,请贵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设备运走拉回。如贵公司逾期既不做答复,也不将设备运走,**公司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会把上述设备拆卸后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占地费用按每天100元收取,由贵公司承担。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3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x6 i/ f+ e( n, k 时至今日,贵公司收到《律师函》已一月有余,但贵公司既不回复,也不将设备拉回,致使**公司的正常生产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使损失减少的最低限度,依据**公司7月20日给贵公司送达的《律师函》的内容,**公司将于本《律师函》送达之日起三日后将上述设备拆卸并运至库房存放,存放期间的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同时,如贵公司在收到此函之日起10日内还不行使权力、将设备拉回,**公司将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该设备,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7 C7 N7 _. M' G$ a9 I. `: f
希望贵公司收到此函后慎重考虑,尽快派员到**公司将设备拆卸拉回,同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
; S# c0 B0 `) C 此致5 D5 O8 s. w+ K, }* F& Y' D% }4 N"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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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人:****律师事务所
& ^: ^! o) M' Y, O0 ]- w- f 承办律师:****律师3 B5 {. P; m- W5 E9 W( O
****年**月**日! l% Q$ U7 Y! r+ u% [6 ]7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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