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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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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8 u" t+ H) G3 I' s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公民身份号码:*******。- [- o! r& ?3 x! \
被告:**********管理委员会$ O8 z9 M! v* X2 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 J' B4 J' j# \+ w `8 u请求事项
& r5 Z' @0 X# u1 M& n0 t5 I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管政综(****)***号《关于***同志违反计生的处理决定》。0 Y Z* b9 _3 }& Z0 z
事实与理由
3 y" L& {* n( v. c; C) B; { ****年*月*日,原告收到被告于****年**月**日所作的《关于***同志违反计生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原告于****年**月生育第一胎男,****年**月生育第二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遂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意见》对原告作出处理决定:1、给予原告行政开除处分;2、征收社会抚养费*****元。8 A! |! M+ o; i
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关于***同志违反计生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具体体现在:一、作出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征收,所以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被告不能越俎代庖。二、被告认定原告于****年**月生育第二胎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从未向原告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当然也就不存在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贸然作出上述处理决定。三、法律依据错误。被告所作的决定其依据是**市纪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处理意见》,这一红头文件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四、该处理决定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渠道。该处理决定没有告知原告若不服处理决定可以在多久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该处理决定既有行政处分的决定又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这是错误的。须知这两种决定的主体是不同的,而且当事人的所享有的法定救济方式也是不同的,而被告却把它们胶合在一起。
1 z! z/ t+ T" \5 { 在一个行文不到300字的政府红头文件中却暴露出这么多的问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在依法行政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现在,被告的上述处理决定确实令人汗颜,这样的地方政府又怎么能做到依法行政?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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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S3 t4 y/ L+ h9 k: `**区人民法院2 Y3 ?+ E*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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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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