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9-4-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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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看,由于银行在我国金融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其互联网贷款业务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已经受到更强的监管,潜在风险在合理范围。但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迭代,也给监管者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及时跟踪研究,并适时完善监管制度。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I9 p' S4 x9 R: k: v/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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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T- S1 p2 ?首先,应该平衡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一直在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银行和其他平台、机构相互合作,拓展渠道、打通场景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风险,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与金融稳定之间做出权衡,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拓宽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着力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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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5 k6 E& ~4 A! H其次,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部门,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给互联网贷款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同时征信体系的数据还可以进一步支持信贷资产标准化、证券化的发展。对于网络方面,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设施。在中国,很多县级以下的地域,互联网发展还十分初级,数字化程度严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远远不够,这直接制约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进一步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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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S& v0 H0 g第三,要增强监管对业务模式创新的管控。随着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其各自在自有客群和场景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控经验,促使了互联网贷款“生态系统”的出现。这种生态系统可以由一家机构为核心,而综合性金融集团、大型互联网电商和风控、投顾等科技公司则输出数据、模型和科技力量,以期为其获客和风控环节“赋能”。这种业务模式固然可以充分发挥不同机构的比较优势、减少业务短板,但是一方面输出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本身就存在疑问;另一方面,在这种外包合作中存在固有的道德风险,有些机构不仅有第三方协助风控和获客,还引入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和增信,更可能导致风险蔓延。近期发布的《办法》中,前述联合放贷额度的规定对只提供资金获利、不承担放贷风险的合作行为将产生较大约束,同时,文件还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放贷,从牌照角度明确合作规范。未来,监管对于这种基于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要着眼于产品、额度、资质等传统维度,更要注重“生态”层面的把控,要进一步对各类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各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进行的业务创新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出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顶层设计协调理顺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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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监管科技建设。 监管科技的本质绝不是“刻舟求剑”式地管住既有机构和产品,而应该与业界同步的科技认知和手段与金融活动相呼应,形成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可以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展开合作。一方面,可以保证信息及时通畅,降低监管成本和合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近乎黑盒的金融科技模型,监管者要进行识别、解构和监控,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互融云贷款系统经理表示,这种合作的模式,既可以节约成本,又有助于构建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管科技系统。% |+ {8 s6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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